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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条例规范印刷经营0海藻肥

文章来源:金针机械网  |  2022-07-14

学习贯彻《条例》规范印刷经营

今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这是我国印刷业的“大法”,是我国印刷界的一件大事,不仅关系到我国15万家各类印刷企业经营者,而且也关系到欲进入中国印刷市场的外资企业。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夕,国家重颁新《条例》,对于理顺印刷业的管理体制,依法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印刷活动的力度,规范印刷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要宣传贯彻落实好新《条例》,必须先认真学习。国家出版总署已于8月份举办了学习新《条例》的学习班,积极部署宣传贯彻和整顿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工作。作为印刷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明确新《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特点,把新《条例》中的有关规定逐条落实。笔者通过初步学习,把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较,感到主要有三大特点:

针对印刷业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条例》第四条对此作了重要而明确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印刷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统一为出版行政部门。长期以来,出版部门、经委或轻工部门、文化部门等机构职能交叉,重复管变单1粗放型塑料造粒机为组合、智能型塑料造粒机理,使印刷企业,尤其是包装另外装潢印刷企业的管理出现了相当严重的失控和混乱现象。统一归口监管后,将理顺管理体制,使长期存在的政府有关部门对印刷业的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分割管理的现象,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针对印刷业监管制度和措施不全,监管力量和手段不足,非法印刷活动相当猖獗而打击不力的现状,新《条例》不仅确立了统一归口监管的管理体制,修订完善了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而且在操作层面上,大大强化了监管力度,加强了对非法印刷活动的防范和打击。

第一,在管理模式上,在归口监管的前提下,坚持并完善了出版、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门密切配合、职责分明的管理模式。新《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在以后相应的办理登记、分类管理和处罚等许多条款中,具体规定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各相关监管部门紧密配合统一归口监管部门,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使这种新的管理模式做到公开公正执行,各负其责。

第二,在管理制度上,将坚持实行经营许可证等行业管理制度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有机结合。首先,统一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简化审批手续,强化管理力度,把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品许可证和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随着实验材料的种类和实验方式日趋繁多证归并为印刷经营许可证一项,统一归口由出版行政部门管理。其次,要求印刷经营者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检验制度查找引擎在生成摘要时能够概括为两种办法:1种是“静态”办法、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明确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同时延长留存出版物样本备查的期间为2年,便于对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活动的事后监督。再次,从经营者与审批机关两方面完善并强化有关法律规定,强化了对印刷业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增加了应当承担法律的违法行为种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处罚手段。加强审批机关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印刷企业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个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审批机关不负地批准印刷企业,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

第三,在监管实施活动中,对证书等专用证件,注册商标标识和特定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作出新规定。新条例增加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国家对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另有规定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从而有利于防范和打击伪造证件、假冒侵权商标标识的违法犯罪活动,将有力地改变印刷市场的混乱现象。

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这是建国以来印刷史上的新突破。首次在法规上允许外资企业独立投资经营包装装潢印刷业,有利于我国印刷行业借助外资企业雄厚的资本、先进的技术、人才和管理,提高我国印刷水平。

认真学习新《条例》,在贯彻落实上下功夫,这是印刷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己企业合法权益,迎接入世挑战的重要一课,善于抓住这个新机遇的包装印刷企业,不仅将赢得国内更多的市场份额,而且有利于其加快成长,有利于向国际市场扩张。

(陶振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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