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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装备业自主创新政府采购仍待完善新闻资讯0长葛

文章来源:金针机械网  |  2022-09-26

支持装备业自主创新政府采购仍待完善-新闻资讯

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此举前一天,也就是12月27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这两份文件在此时发布,实际上表明了中国政府的态度:中国可以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谈判,但仍保留运用政府采购工具保护民族工业,特别是加快发展自主创新先进制造业的决心。这对我国加强自主创新及加快装备制造业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双重助力,而该政策的实施效力却遭到相关专家的质疑。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接受中国工业报记者专访时指出:“这两份文件要想发挥理论上的促进自主创新先进制造业的作用,还受到一些相关因素的制约。”   首台(套)政府采购制度应运而生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蔡惟慈看到两份文件的第一反应是:“早该出来了。”在他的字典中,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应该符合国家利益。而政府采购相关产品应该支持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包括促进装备制造业的振兴。   此次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以及众望所归的首台(套)采购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正是从政府采购的层面体现出了对国内产业自主创新的大力支持。同时,两个办法对全社会购买国内自主创新产品有很强的导向作用,有助于形成以采购国内装备为荣的氛围,有利于装备制造业的振兴。   此前,业内专家曾一致呼吁要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就要在政府采购层面上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应用给予大力支持。一直致力于我国装备制造业自主知识产权研究的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重大装备信息中心主任石勇表示,当前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瓶颈主要包括:重要的产品和工艺技术主要依靠进口,重引进轻消化吸收再创新、盲目重复引进的现象严重;应用部门缺乏购买国产装备的主动性,严重影响制造部门大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两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回应。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有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政府首先采购;对于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软科学研究课题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和生产机构。   同时,首购产品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予以公布,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则对相关产品的进口审核与管理进行了严格界定,主要包括: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改委的意见;采购人拟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梅新育认为:“尽管在实践中我国还没有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但一些人的崇洋和腐败动机已经使得进口产品和外资企业产品在许多地方、许多部门的政府采购中,占据了不相称的重要份额,这两份文件对遏制这种现象是有用的。”   重大技术装备需市场支撑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相关人士也同样认为,对于政府采购的定义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如果只严格规范到财政资金购买范围,装备制造业受益程度或将不大;如果扩展到国家项目的审批,即鼓励大型中央企业购买国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对装备制造业振兴的助推作用则是不可估量的。   专家建议,在鼓励首台(套)自主创新产品投入市场方面,我国应尽快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和项目业主对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投保。   对于两份文件的局限性问题,梅新育指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对采购对象的要求仅仅是“生产和制造供应商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没有明确是内资企业。他说:“如果将在华注册的外资企业的产品也视为自主创新产品的话,那这份文件的实施效力还是很有局限的。”   相关报道:振兴装备制造业再出新规   为鼓励大型国有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研发和生产,财政部1月23日发出通知,对国内装备制造企业为开发等用途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等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同时停止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2007年年初,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此次出台的税收调整通知,是落实上述装备业进口税收政策的最新举措。财政部透露,之前选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中,已审批通过了纺织机械、盾构机、大型矿用挖掘机和煤炭采掘设备四个大类的关税调整政策,其余领域的关税调整政策将陆续出台。   通知指出,以企业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和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通知确定了具体的挖掘机和煤炭采掘设备型号和类型,如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等。   另外,自今年1月起,对新批准的内外投资项目部分型号的整机如正铲式矿用挖掘机、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以及液压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带式输送机等,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业内人士表示,零部件鼓励进口并不意味着进口零部件就能组装一个整机。首先,国家对零部件进口企业有资质规定,没有较强的规模和研发优势,不能享受到这个好处;其次,煤机整机企业需要具备较强的控制系统设计能力,甚至针对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不过,在整机领域国家鼓励进口替代,对企业而言是最大的利好。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调整进口税收政策体现了政府对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的支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返还的税款转作企业的资本金,可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投入来源。同时,在国产设备可以满足国内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停止对进口整机的免税,可为国产装备提供一个与进口装备开展公平竞争的机会,可在一定时期内减轻新研制的国产设备的生产成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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